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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901号原告:刘某甲,男,汉族。被告:刘某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何美丽人民陪审员  庄国栋人民陪审员  刘德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