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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军生与被执行人肖忠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生,肖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生,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团结街。被执行人肖忠敏,男,汉族,个体,住址辽宁省鞍山海城市华子裕南二委。申请执行人张军生与被执行人肖忠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00元,执行费6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肖忠敏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文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