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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18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张小红与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翟家堡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翟家堡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824-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红。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翟家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翟家堡村。法定代表人:翟立志,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翟家堡村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翟家堡村。负责人:翟军志,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张小红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翟家堡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翟家堡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57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翟家堡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1454元人民币。其中案款1404元及执行费50元人民币。现本案案款1404元人民币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张小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182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