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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执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75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朱某,女,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原沂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沂南县人民法院(2014)沂南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判决内容为:原、被告婚生子女张某甲随原告张某生活,被告享有探视权;被告朱某每月支付给原告张某子女抚养费400元,自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4800元,直至子女成年为止。2015年4月27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临民一终字第246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且给付内容明确。本案的执行依据(2014)沂南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虽确认被执行人朱某“每月支付给原告张某子女抚养费400元”,但后面的判决内容要求朱某“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4800元,直至子女成年为止”。对于诉争的给付内容,被执行人朱某的义务未到履行期,申请执行人张某应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鉴于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未到期,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雁坤审判员  曹允国审判员  张金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雪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