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4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柳燕与林上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柳燕,林上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4318号原告林柳燕,女,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上赐,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柳燕诉被告林上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柳燕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上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柳燕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柳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 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国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