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27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赵西昌与陈庆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西昌,陈庆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701-1号申请执行人:赵西昌,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陈庆钢,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赵西昌申请执行陈庆钢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二初字第01614号民事调解,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200万元、承担执行费22400元,合计2022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陈庆钢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合计2022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金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