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建与谭晶、王兴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谭晶,王兴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执字第57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被执行人谭晶被执行人王兴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兴磊名下在禹城市土地管理局登记的土地一宗,土地证(2007-05XX)并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兴磊名下在禹城市土地管���局登记的土地一宗,土地证(2007-05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松审判员 王可华审判员 王志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廉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