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3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3329号原告王某,女,1982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渠县。被告李某,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勇适用简易程序,并定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诉讼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可以作为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