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XX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塘刑初字第61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XX。2015年6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港公安局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5)第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娟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赵XX在天津港振华物流有限公司2号库门前,趁大货车(车牌照号为冀A×××××)车主不在车内、车门未锁之机,打开车门将车主胡二×放在车上后排床铺被褥下的人民币6000元盗走。2、2015年5月3日10时许,被告人赵XX在天津港大亚物流公司院内,趁大货车(车牌照号为津A×××××7)车主不在车内、车门未锁之机,打开车门将车主濮××放在货车驾驶室背包里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盗走。3、2015年5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赵XX在天津港大亚物流公司院内,趁大货车(车牌照号为冀J×××××)车主不在车内、车门未锁之机,打开车门将车主张一×放在货车驾驶室背包里的现金人民币1800元盗走。4、2015年6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赵XX在天津港大亚物流公司院内,趁大货车(车牌照号为冀J×××××)车主不在车内���车门未锁之机,打开车门将车主张二×放在货车后排座椅上背包里的现金人民币2300元盗走。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XX系累犯,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赵XX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没有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赵XX在天津港振华物流有限公司2号库门前,趁大货车(车牌照号为冀A×××××)车主不在车内、车门未锁之机,打开车门将被害人胡二×放在车上后排床铺被褥下的人民币6000元盗走。2、2015年5月3日10时许,被告人赵XX在天津港大亚物流公司院内,趁大货车(车牌照号为津A×××××)车主不在车内、车门未锁之机,打开车门将被害人濮××放在货车驾驶室背包里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盗走。3、2015年5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赵XX在天津港大亚物流公司院内,趁大货车(车牌照号为冀J×××××)车主不在车内、车门未锁之机,打开车门将被害人张一×放在货车驾驶室背包里的现金人民币1800元盗走。4、2015年6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赵XX在天津港大亚物流公司院内,趁大货车(车牌照号为冀J×××××)车主不在车内、车门未锁之机,打开车门将被害人张二×放在货车后排座椅上背包里的现金人民币2300元盗走。2015年6月6日,被告人赵XX被抓获。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害人濮××、胡二×、张一×、张二×陈述,证人胡一×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视听资料,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X系累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经本院审查相关证据,被告人赵XX无前科记录,不构成累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XX向被害人胡二X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向被害人濮XX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张一X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元;向被害人张二X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洪东代理审判员 信 彧人民陪审员 李向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惠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