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惠州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惠州市日鑫动迁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惠州市日鑫动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357-1号原告惠州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惠阳区平潭镇新田埔村坳怡发工业园二期。法定代表人:黄清火。委托代理人李香利、周云韵,系广东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日鑫动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二路二号富力丽港中心酒店23层04号。法定代表人:刘东贵。本院审理原告惠州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日鑫动迁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惠州市日鑫动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惠州市下角东路悦湖居x商场,x停车【房产证号:**】建筑面积为3726.01平方米的房产,查封价值以2271301.35元为限。案外人惠州市元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惠州市日鑫动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惠州市下角东路悦湖居x商场,x号停车【房产证号:**】建筑面积为3726.01平方米的房产,查封价值以2271301.35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以上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出卖、转移或作其他形式的处分。如需续冻或续封,原告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责任自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秀群审 判 员 江永来代理审判员 陈希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