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铁海通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强联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昱冶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裕宏伟业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崇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寿堂、魏梅清、林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天津铁海通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强联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昱冶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裕宏伟业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崇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寿堂,魏梅清,林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10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E5AB座。代表人王兆毅,行长。被执行人天津铁海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博润商务广场2-1313。法定代表人郑寿堂,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强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渤海路39号滨海元盛钢材市场第一交易大厅C区120号。法定代表人冯德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昱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渤海路39号滨海元盛钢材市场第一交易大厅B区103号。法定代表人吴神兴,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裕宏伟业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渤海路39号滨海元盛钢材市场第一交易大厅C区122号。法定代表人黄陈松,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崇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渤海路39号滨海元盛钢材市场第一交易大厅C区110、111号写字间。法定代表人蔡国斌,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寿堂。被执行人魏梅清。被执行人林艳。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铁海通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强联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昱冶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裕宏伟业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崇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寿堂、魏梅清、林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铁海通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强联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昱冶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裕宏伟业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崇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寿堂、魏梅清、林艳欠款本金7194664.25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罚息、复利1280253.0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铁海通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强联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昱冶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裕宏伟业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崇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寿堂、魏梅清、林艳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71124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73374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铁海通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强联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昱冶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裕宏伟业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崇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寿堂、魏梅清、林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林审 判 员 李中华代理审判员 冯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