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执异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德州市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德州金纳卫浴有限公司、德州三惠木塑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金纳卫浴有限公司,德州三惠木塑科技有限公司,平原乐道卫浴有限公司,山东大蔡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异字第42号案外人:平原和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於强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江被执行人:德州金纳卫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强被执行人:德州三惠木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卫峰被执行人:平原乐道卫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和被执行人:山东大蔡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福涛执行担保人:山东大蔡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於强执行担保人:蔡福涛,男,汉族,1964年7月19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平原县坊子乡大蔡村*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金纳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称金纳卫浴),山东大蔡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大蔡牧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4日和2015年5月19日分别查封了执行担保人山东大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大蔡食品)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和扣划其银行存款123741元至本院。案外人平原和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和盛食品)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和盛食品称,执行担保人大蔡食品对扣划的款项并不具有所有权,该款项只是案外人通过执行担保人的账户偿还其所欠银行贷款利息,执行担保人大蔡食品在与案外人完成股权转让之前,经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同意,已将执行担保人所欠中国工商银行平原支行贷款的偿还义务转移给案外人,只是案外人仍通过执行担保人的账户还款,但这并不能改变该账户内款项的所有权属于案外人的事实。其次,案外人与执行担保人大蔡食品在完成股权转让之前,已由大蔡食品在山东省省级以上报纸对该股权转让事宜予以了公告,请求相关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而本案申请人未在公告期内及时申报债权,存在重大过错故执行担保人不应再对该笔执行担保债务承担责任。再次,法院将案外人持有全部股权的执行担保人大蔡食品名下的全部房产,土地查封属超标的查封。综上要求本院解除对大蔡食品财产的查封和返还扣划的银行款项123741元。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纳卫浴、大蔡牧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大蔡牧业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出具执行保证书称自向本院提交保证书2日内缴纳20万元,2013年12月31日前缴纳50万元;剩余170万元自2014年1月起每月偿还10万元,如有违约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同日并由大蔡食品以及蔡福涛本人对执行保证书出具执行担保书,称如大蔡牧业未按执行保证书履行义务,则我公司及本人自愿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又查明,大蔡牧业在履行完20万元后,未再按执行保证书履行。后经本院多次督促大蔡牧业履行义务,但其均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查封了大蔡食品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2015年5月19日扣划了大蔡食品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22×××46)123741元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另查明执行担保人大蔡食品于2015年2月13日在平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股东由蔡冬海、蔡秀华等变更为平原和盛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及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就本案而言,本院依法扣划执行担保人大蔡食品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名下的银行存款123741元,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在谁名下谁就是该款项的所有权人,而案外人主张的自己与执行担保人大蔡食品在完成股权转让之前经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同意,已经将执行担保人所欠中国工商银行平原支行贷款的偿还义务转移给案外人,只是案外人仍通过执行担保人的账户还款,但这并不能改变该账户内款项所有权属于案外人的事实,本院扣划的123741元钱是扣划的执行担保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的存款,故本院的执行并无不当。公司股东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以自有财产对外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查封执行担保人大蔡食品名下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该财产已抵押在银行处)因其不可分割且已抵押,故执行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平原和盛食品有限公司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红岩审判员 韩金明审判员 罗 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