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立义与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217-2号申请执行人赵立义,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服装工程学院,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南郊大学园区,机构代码证43563102-0。法定代表人吕明,系该院董事长。赵立义与陕西服装工程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1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陕西服装工程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赵立义失业待遇损失3750元。二、陕西服装工程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赵立义赔偿金66218.2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陕西服装工程学院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21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