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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02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成都川龙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川龙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02166-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川龙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晓燕,董事长。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福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208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1日受理成都川龙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40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品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