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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尔古伍达、吉史拉日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尔古伍达,吉史拉日,皮特史勒,吉×&times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刑初字第78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尔古伍达,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被告人吉史拉日,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被告人皮特史勒,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被告人吉××,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尔古伍达、吉史拉日、皮特史勒、吉××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庆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尔古伍达、吉史拉日、皮特史勒、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至2015年4月27日间,被告人尔古伍达、吉史拉日、皮特史勒、吉××分别结伙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家园居民小区,趁夜深居民家中无人或正在熟睡之机,采取钻窗入室的手段,入户盗窃作案共计18起,其中被告人尔古伍达参与作案15起,窃得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921元、台币7040元、韩元1000元;被告人皮特史勒参与作案15起,窃得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921元、台币7040元、韩元1000元;被告人吉史拉日参与作案14起,窃得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881元;被告人吉××参与作案3起,窃得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900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一)被告人尔古伍达、吉史拉日、皮特史勒结伙盗窃事实:1、2015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尔古伍达伙同吉史拉日、皮特史勒钻窗进入华明家园泽园被害人刘××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2400元。2、2015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尔古伍达伙同吉史拉日、皮特史勒钻窗进入华明家园翠园被害人李一×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400元及七匹狼牌男式上衣1件,被盗款物共计人民币600元。3、2015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尔古伍达伙同吉史拉日、皮特史勒钻窗进入华明家园翠园被害人黄××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2300元及诺基亚牌直板手机1部,被盗款物共计人民币2350元。4、2015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尔古伍达伙同吉史拉日、皮特史勒钻窗进入华明家园明湖苑被害人杨××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1000元、红米牌黑色直板触屏手机1部及西博朗牌黑色耳机1副,被盗款物共计人民币1600元。5、2015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尔古伍达伙同吉史拉日、皮特史勒钻窗进入华明家园明湖苑被害人赵一×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6000元、爱马仕牌黑色皮带1条,被盗款物共计人民币7000元。6、2015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尔古伍达伙同吉史拉日、皮特史勒钻窗进入华明家园岭华里被害人运xx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500元、飞亚达牌男式手表1块,被盗款物共计人民币1300元。7、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尔古伍达伙同吉史拉日、皮特史勒钻窗进入华明家园明畅园被害人冯××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4500元、中华牌香烟15盒、芙蓉王牌香烟8盒,被盗款物共计人民币5431元。8、2015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尔古伍达伙同吉史拉日、皮特史勒钻窗进入华明家园坤园被害人赵二×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2300元。9、2015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尔古伍达伙同吉史拉日、皮特史勒钻窗进入华明家园翔园被害人贺××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1500元、仿欧米茄男式手表1块,被盗款物共计人民币1600元。10、2015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尔古伍达伙同吉史拉日、皮特史勒钻窗进入华明家园明湖苑被害人孙××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900元、瑞士军刀牌黑色背包1个,被盗款物共计人民币1100元。11、2015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尔古伍达伙同吉史拉日、皮特史勒钻窗进入华明家园景湖苑被害人于一×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1300元、小米牌黑色触屏手机1部、三星牌白色触屏手机1部,被盗款物共计人民币2300元。(二)被告人尔古伍达、皮特史勒结伙盗窃事实:1、2015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尔古伍达伙同皮特史勒钻窗进入华明家园欣湖苑被害人么××家中,窃取三星牌直板触屏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2、2015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尔古伍达伙同皮特史勒钻窗进入华明家园欣湖苑被害人于二×家中,窃取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3、2015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尔古伍达伙同皮特史勒钻窗进入华明家园欣湖苑被害人于三×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600元、蓝绿色女士貂绒半大衣1件、菩提子手串1条、充电式强光手电1个,被盗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20元。4、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尔古伍达伙同皮特史勒钻窗进入首创溪堤郡颂园被害人魏××家中,窃取高仿爱马仕牌男士黑色皮带1条、高仿爱马仕牌棕色皮带1条、古奇牌男士棕色皮带1条、周大生牌蛇形摆件1件、金属锁头2个、女士黑色花纹手包1个、黑白相间熊猫图案帽子1顶、应大牌黑色貂绒大衣1件,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820元,并窃得台币7040元、韩元1000元。(三)被告人吉史拉日、吉××结伙盗窃事实:1、2015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吉××伙同吉史拉日钻窗进入华明家园岭华里被害人赵三×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3000元。2、2015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吉××伙同吉史拉日钻窗进入华明家园岭明里被害人李二×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1200元、小米牌白色手机1部、杂牌白色触屏手机1部,被盗款物共计人民币2900元。3、2015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吉××伙同吉史拉日钻窗进入首创溪堤郡颂园被害人田××家中,窃取财物未果。2015年4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尔古伍达、吉史拉日、皮特史勒、吉××在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外查明,被害人魏××和么××被盗财物被公安机关全部扣押并均予以发还,被害人李二×被盗手机1部、孙××被盗背包1个均被公安机关扣押并予以发还。上述案件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表异议,且有四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刘××、李一×、黄××、杨××、赵一×、运xx、冯××、赵二×、贺××、孙××、于一×、么××、于二×、于三×、魏××、赵三×、李二×、田××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作案工具及赃款、赃物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书,四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尔古伍达、吉史拉日、皮特史勒、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尔古伍达、吉史拉日、皮特史勒多次入户盗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吉××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但指控吉史拉日和吉××于2015年4月27日凌晨窃取被害人田××家中现金300元的事实,经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田××向法院表示案发时其母亲记错放钱的地方,后来找到了钱,所以其家里除了门窗被撬坏以外,没有其他财产损失,故公诉机关指控此起犯罪行为窃得现金300元的事实不准确,应予纠正。鉴于被告人尔古伍达、吉史拉日、皮特史勒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吉××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又鉴于四被告人所盗财物中部分赃款、赃物被公安机关及时扣押并发还失主,故酌情对四被告人适当从轻处罚。综上,考虑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表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尔古伍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被告人吉史拉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被告人皮特史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被告人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以上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二、责令被告人尔古伍达、吉史拉日、皮特史勒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合计27781元,其中刘xx2400元、李一x600元、黄xx2350元、杨xx1600元、赵一x7000元、运xx1300元、冯xx5431元、赵二x2300元、贺xx1600元、孙xx900元、于一x2300元。责令被告人尔古伍达、皮特史勒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合计3920元,其中于二x3000元、于三x920元。责令被告人吉史拉日、吉××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合计4400元,其中赵三x3000元、李二x1400元。三、随案移送身份证一张,发还被告人吉××;作案工具手套3副、改锥2把、手电1个、鞋1双,均予以没收。随案移送华为牌手机1部、雪地牌衣服1件、眼镜1副、手表1块,现金人民币2230元,均作为执行款物发还被害人。(以上随案移送款物均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侦支队第九大队)。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亚玲代理审判员  张 喆人民陪审员  孙淑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祎速 录 员  王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