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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厂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振敏与陈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振敏,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厂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吕振敏。被执行人陈杰。申请执行人吕振敏与被执行人陈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大厂民初字第9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振敏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吕振敏与被执行人陈杰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吕振敏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厂民初字第9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云审判员  胡 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国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