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庞某、邓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邓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379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1413。因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邓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1414。因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2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邓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庞某、邓某及另一名男子在珠海市香洲区翠微东路龙马城路口,因琐事与出租车司机被害人赵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庞某持一个平底锅,伙同被告人邓某及另一男子殴打被害人赵某,致被害人赵某右侧第9-10肋骨骨折及右眼周、腰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庞某、邓某向被害人赵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赵某对被告人庞某、邓某表示谅解。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庞某、邓某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庞某、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的证言,到案说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资料,现场照片及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邓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邓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庞某、邓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取得被害人赵某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庞某、邓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具有的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庞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邓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边琳琳代理审判员 王天皓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啸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