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2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涿民初字第2997号原告吴某某,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冀雪明,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某某,住涿州市。上列原被告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冀雪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的婚姻系媒人撮合而成,未有感情基础,彼此了解的也不够,草率结合,双方性格差异较大,难以交流沟通,夫妻感情也难建立起来,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吵闹。特别是被告的所做作所为,令原告心灰意冷,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奈之下,只有起诉离婚。请求法院早日解除双方的痛苦,以使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顾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顾某某于2014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提交答辩状,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陈述婚后财产有挂机空调一台、苹果平板电脑一台,应依法分割;婚前个人财产有金项链一个、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个,现都在被告家中,并要求被告予以返还。以上事实有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顾某某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吵闹,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提交答辩状同意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述的婚后共同财产及婚前个人财产,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本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凌涛代理审判员 郭来运人民陪审员 杜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艳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