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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调确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定西佳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新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调确字第52号申请人定西佳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英桃,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雄,男,汉族。申请人何新平,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定西佳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何新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李兆华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定西佳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何新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23日经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何新平同意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西佳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2862元、水电费127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履行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定西佳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何新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兆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