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海云、张杰、孙巧志、窦志超诉被告李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661号原告刘海云,男。原告张杰,男。原告孙巧志,女。原告窦志超,男。被告李彬,男。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海云、张杰、孙巧志、窦志超诉被告李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丁国华,人民陪审员朱林诗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海云、张杰、孙巧志、窦志超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云、张杰、孙巧志、窦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刘海云、张杰、孙巧志、窦志超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红梅审 判 员 丁国华人民陪审员 朱林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先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