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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海云、张杰、孙巧志、窦志超诉被告李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661号原告刘海云,男。原告张杰,男。原告孙巧志,女。原告窦志超,男。被告李彬,男。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海云、张杰、孙巧志、窦志超诉被告李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丁国华,人民陪审员朱林诗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海云、张杰、孙巧志、窦志超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云、张杰、孙巧志、窦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刘海云、张杰、孙巧志、窦志超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红梅审 判 员  丁国华人民陪审员  朱林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先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