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尹克栋与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凤阳县开元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952号申请执行人:尹克栋,男,1973年9跃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凤阳县开元玻璃有限公司,住凤阳县。申请执行人尹克栋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凤阳县开元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5)凤民一终字第00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