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水法与黄根花、苏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法,黄根花,苏上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3105号原告:陈水法。委托代理人:戴关金。被告:黄根花。被告:苏上华。原告陈水法诉被告黄根花、苏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水法于2015年9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黄根花、苏上华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2、被告黄根花、苏上华向原告支付利息59933元(其中15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为33000元;50000元按月利率20‰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为14133元;100000元按月利率15‰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为128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日至的利息按约定分别另行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水法的委托代理人戴关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根花、苏上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被告黄根花向原告陈水法出具借条两份,分别确认其向原告陈水法借款100000元和50000元,两份借条均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其中50000元的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2014年6月13日,被告黄根花向原告陈水法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0‰。2014年12月1日,被告黄根花向原告陈水法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一年归还,月利率为15‰。借款到期后经原告陈水法催讨,被告黄根花未及时归还借款,故原告陈水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另查明,被告黄根花、苏上华于1981年7月15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黄根花共向原告陈水法借款30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庭审陈述为凭,系属真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借款到期及经原告催讨,被告黄根花未及时归还借款,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法律责任。关于利息计算,原告计算时间有误,其中150000元借款,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4年5月29日至2015年8月18日为33000元;50000元借款,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4年6月14日至2015年8月18日为14133元;100000元借款,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8月18日为12800元,以上共计59933元。该借款系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陈水法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根花、苏上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根花、苏上华归还原告陈水法借款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黄根花、苏上华支付原告陈水法借款利息59933元(计算至2015年8月18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黄根花、苏上华支付原告陈水法以2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黄根花、苏上华支付原告陈水法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20‰计算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99元,减半收取3349.50元,由被告黄根花、苏上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中国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蔡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