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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立二民申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史云峰与被申请人张福文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史云峰,张福文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立二民申字第0014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史云峰,男。住辽宁省台安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福文,男。住辽宁省台安县。申请再审人史云峰与被申请人张福文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鞍民一终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史云峰不服,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史云峰申请再审称: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十二款之规定,事实及理由:二审判决同样证人证言只采纳了一个人的证言,对赵素萍和门士学的证言不予采信属认定事实不清,要求再审此案。被申请人张福文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不同意因为钱数不多不想打了,就没有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申请再审人提出二审判决只采纳了一个证人的证言,对赵素萍和门士学的证言不予采信属认定事实不清一节,经查,申请再审人提供的证人赵素萍在台安县法院开庭出庭质证中对申请再审人给付的款项均陈述记不住,门士学也未出庭,卢娇对收到1850元予以认可,因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再审人600元。本院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1250元,对赵素萍的证言不予认定并无不当。故本院对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史云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再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史云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里 明 辉审 判 员 葛 一 新代理审判员 闫 相 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丹(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