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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执刑财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春良、裘潮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春良,裘潮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绍执刑财字第121-2号被执行人朱春良。被执行人裘潮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绍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朱春良、裘潮涨抢劫罪罚金刑一案。执行中,执行到被执行人裘潮涨1231元。同时被执行人朱春良已经交纳全部罚金。现查明被执行人裘潮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浙绍执刑财字第1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裘潮涨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立刚代理审判员  毛巨波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