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耿江鸿与李长翠、重庆市合川区华山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长翠,耿江鸿,重庆市合川区华山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江鸿。原审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华山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翠。上诉人李长翠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5)合法民管异初字第00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耿江鸿起诉依据是上诉人李长翠出具的一份《借条》,涉案《借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合川区人民法院诉讼处理”,该协议约定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上诉人耿江鸿依据约定管辖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李长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浦晓东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