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葛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26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某某,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敬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某某于2015年5月7日随身携带分别装在一个大包、十五个小包、三个塑料吸管内的冰毒,在长岭县福苑宾馆304房间内住宿并吸食。2015年5月8日早晨,白城市公安局在该宾馆内将被告人葛某某抓获。经称重,葛某某所持有的冰毒净重量为14.12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7日,被告人葛某某将装在钱包内的一个大包(大包里有十五个小包)、三个塑料吸管内的冰毒随身携带,在长岭县福苑宾馆304房间内住宿并吸食。2015年5月8日早晨,白城市公安局在该宾馆房间内将被告人葛某某抓获。经称重,葛某某所持有的冰毒净重量为14.12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1、提取、扣押笔录及称重记录记载证实,2015年5月8日5时许,白城市公安机关在长岭县福苑宾馆304房间内发现葛某某持有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予以提取和扣押。经称重,白色晶体净重14.12克。2、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记载证实,公安机关于5月12日将其扣押的白色晶体送检两份检材,经鉴定,从所送检的两份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她和葛某某是通过“陌陌聊天工具”认识的。2015年5月7日,葛某某给她打电话让她到长岭县福苑宾馆去。凌晨2时许,她和朋友徐某某到葛某某入住宾馆的304房间,到那后,徐某某躺在床上就睡着了。她和葛某某聊天,还一起吸食了毒品,毒品是葛某某提供的。5时30分许,警察来房间,在葛某某的钱包里搜出13袋冰毒。4、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7日凌晨2时许,她和王某某饭后到长岭县福苑宾馆304房间入住,进屋后她看见一个陌生男子,房间电脑桌上还有吸毒工具。他们聊一会天,她就睡着了。5时30分许,警察来到房间搜查,发现男子身上的钱包内有毒品。5、被告人葛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5月7日晚,他入住长岭县福苑宾馆304房间,他给女友王某某打电话,让她来宾馆。凌晨一时许,王某某和她女朋友一起来的,聊一会天,那个女孩睡着了。他开始采用烫吸方式吸食毒品,抽了三四口,他对王某某说“整两口呀”,王某某就自己抽了两口。5月8日早上,警察进屋搜查,在他身上搜出15个小塑料袋,小塑料袋里装有冰毒,大约15克。他被带到白城公安局。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葛某某出生时间及出生地。综合以上证据,被告人葛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葛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冰毒14.12克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丹人民陪审员 孙亚坤人民陪审员 张 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