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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肖作元与杨火焰、黄红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火焰,黄红英,肖作元,杨学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火焰。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红英。以上两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何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作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学全。上诉人杨火焰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于2015年9月15日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法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10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 汛审判员 彭 娟审判员 蒋家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