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3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军东与平度市蓼兰镇西马丘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东,平度市蓼兰镇西马丘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3162号原告张军东,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永军,平度胜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度市蓼兰镇西马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蓼兰镇西马丘村。法定代表人陈礼善,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典明,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萍,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官雪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