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支行与韩小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支行,韩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37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支行。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凤凰大道5号。被执行人韩小涛。本院作出的(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韩小涛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小涛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志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