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常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864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赵亮、范江平。被告:常某某,女。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常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常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常某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柳 锐审判员 庞彦粉陪审员 曹振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