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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刑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某、尹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尹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恩施刑初字第00456号公诉机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无业。因赌博,2014年9月25日被恩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2015年1月16日被恩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尹某,无业。因赌博,2014年9月25日被恩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恩市检刑诉(2015)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尹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龙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至1月15日期间,被告人周某、尹某租赁在恩施市凤天路凤凰城天怡园小区7号楼6楼开设的太阳城德州扑克俱乐部,违背德州扑克赛事在比赛结束后筹码只能以积分形式累计,不能兑换现金的规则,邀约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且参赌人员可用筹码兑换现金,并从中抽成获利。2015年1月15日恩施市公安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周某及参赌人员10余人,缴获赌资人民币99800元、赌桌5张、扑克20盒、筹码牌1067张及参赌人员刷卡消费的回单44张,涉案金额人民币100100元。案发后,尹某于2015年2月9日主动到恩施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尹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屈某、段某、李某、江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说明、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尹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应当予以追缴。鉴于被告人尹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对依法缴获的赌资人民币99800元、赌桌5张、扑克20盒、筹码牌1067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 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腾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