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刘敬娥、牟绪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敬娥,牟绪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刘敬娥。被执行人牟绪广。申请执行人刘敬娥与被执行人牟绪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莱山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敬娥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56685.58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56685.58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5)莱山执字第49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立军审判员 唐茂群审判员 王彦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伟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