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里元与武安市鑫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渠生,孙里元,武安市鑫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00388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渠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里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鑫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北环西路26号。法定代表人孙里元,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渠生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362-1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渠生认为其作为本案第三人住所地在安阳市北关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孙里元、武安市鑫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因武安市鑫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北省武安市,所以武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李渠生作为本案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无据。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针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