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新敏与蓝天松、任艾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新敏,蓝天松,任艾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751号原告:林新敏。被告:蓝天松。被告:任艾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新敏与被告蓝天松、任艾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新敏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新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林新敏负担。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人民陪审员 曾文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