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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新敏与蓝天松、任艾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新敏,蓝天松,任艾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751号原告:林新敏。被告:蓝天松。被告:任艾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新敏与被告蓝天松、任艾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新敏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新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林新敏负担。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人民陪审员  曾文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