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秀蓉与张国民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蓉,张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蓉,女,汉族,1955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申请执行人张国民,男,汉族,1949年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王秀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3)都江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调解书。因张国民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秀蓉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国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86213.5元和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193元。因本案的被执行人与本院(2013)都江执字第523号马保文申请执行张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被执行人系同一人,即为张国民,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应将本案并入本院(2013)都江执字第523号马保文申请执行张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案并入本院(2013)都江执字第523号马保文申请执行张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二、终结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10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永东执行员 刘忠明执行员 袁世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