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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周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1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法定代表人初松涛,行长。被执行人周媛,女,1986年5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3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159514元、执行费2293元及迟延履行金,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11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涛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蓝天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萍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