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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甲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4044号原告:崔某甲,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任叙钦,青岛黄岛润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址、职业不详。原告崔某甲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4月17日登记结婚,婚前于1995年6月21日生育一子崔某,现已生活自立。被告于2013年2月2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没有财产纠纷;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胡某某未答辩。经开庭审理查明:原告崔某甲与被告胡某某于1996年4月17日登记结婚,婚前于1995年6月21日生育一子崔某,现已生活自立。青岛市黄岛区××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被告胡某某已于2013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某甲称,从被告胡某某上网开始,双方感情不和,被告胡某某于2013年2月离家出走,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两年余,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本案经本院向原告调解和好无效。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7月23日依法向被告胡某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应诉材料。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青岛市黄岛区××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登记卡索引表和常驻人口登记卡及原告的陈述,开庭笔录等在案为凭,以上证据业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由于被告自2013年2月始因感情不和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被告下落不明,财产和债权债务无法查实,原告并主张没有财产和债权债务,故本院不需处理。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崔某甲与被告胡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原告崔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辛建军审 判 员  刘 鹏人民陪审员  刘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柳邦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