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5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长寿分公司与赵世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5670号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桃花大道15号,组织机构代码69390719-X。负责人艾玲,经理。被告赵世荣,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长寿分公司与被告赵世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长寿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长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长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5元,由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长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