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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刑一终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刑一终字第217号,被告人欧阳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中法刑一终字第21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阳某甲,绰号“大大”,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远县看守所。辩护人龚智,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阳某甲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甲、何某甲、段某乙、段某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宁法刑初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甲、何某甲、段某乙、段某丙,原审被告人欧阳某甲均不服,提出上诉。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将案卷材料移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并于9月6日通知永州市人民检察院阅卷。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14日借阅案卷,10月13日归还案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在宁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伍钢桥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欧阳某甲及其辩护人龚智,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段某甲、何某甲、段某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湖南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国田、黄文勇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4年9月2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欧阳某甲、被害人段某丁、烟农夏某甲等烟农在宁远县清水桥烟草站卖烤烟,当时负责收购烤烟过称的是烟草站职工欧阳某乙,被告人的胞兄欧阳某丙事发当日中午接到收购烟叶临时工夏某乙的电话来到烟草站劝其弟欧阳某甲卖烟过称,当时夏某甲叫欧阳某丙帮忙抬烟,欧阳某丙误将被害人段某丁的三筐烤烟当成夏某甲的烤烟过称称重,段某丁发现自己的烤烟不见了,责备欧阳某丙,为此欧阳某丙说明情况,当时段某丁的烤烟找回来后,段某丁仍在责备,在场的被告人欧阳某甲见状,上前劝说段某丁,为此双方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推搡,双方推搡来到仓库门口,在推搡中,欧阳某甲用拳头打了段某丁左胸部、左颈部各一拳,致使段某丁倒地,段某丁经送往柏家坪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段某丁系脑底部血管畸形处破裂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扁桃体疝而死亡,左颈部、胸部、左上肢的外伤为诱因。被告人欧阳某甲案发后于2014年9月24日到宁远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另查明,附带民事原告人何某甲是被害人段某丁之母亲,生于1940年9月13日,已满74周岁。段某甲、段某丙、段某乙是被害人段某丁的妻子和小孩,其小孩均已成年,上述人员均是农村户口。还查明,被告人欧阳某甲之胞兄欧阳某丙不是附带民事被告人永州市烟草公司的职工,也不是永州市方源外包服务有限公司雇请的收购烟叶临时工,永州市方源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只雇请了夏某甲、夏某丙、欧阳某丁、邓某甲、何某乙等人为临时收购人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证人欧阳某丙、欧阳某戊、欧阳某乙、欧阳某丁、邓某甲出庭作证,上述证人的证言与公诉机关所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事发后,被告人的亲属在清水桥镇政府交了赔偿款三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通知书、逮捕证,证实被告人欧阳某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4日由人匿名报案,10月8日被立案,10月9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10月24日被逮捕的事实。(2)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段某丁尸体检验结论于2014年10月16日通知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但被害人近亲属拒绝签字的事实。(3)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调取段某丁被故意伤害案在2014年9月24日12时至17时清水桥烟草站所有监控录像没有数据的事实。(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欧阳某甲于2014年9月24日主动投案的事实。(5)户籍资料,证实被害人段某丁出生于1965年12月23日,被告人欧阳某甲出生于1969年10月19日的情况。(6)情况说明两份,证实宁远县公安局多次联系被害人段某丁家属段某甲,但段某甲以处理段某丁后事的理由拒绝配合案件工作,直到2014年10月9日在家属的陪同下才作了询问笔录;2014年9月23日(案发前一天)清水桥烟草站职工将监控设备电源关闭,9月24日忘记打开监控设备视频,故案发当天没有监控视频。2、证人证言(1)证人郑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4日下午15时30分许,我正在清水桥烟草站收购点内巡视,听到过磅处有吵架的声音,回头看见过磅处围着很多人,看到旁边有人在劝就没有过去查看,继续我的工作。过了二十多分钟左右,我从收购点走出来准备去上厕所,看到在距离厕所五米左右的位置,欧阳某丁和何某乙抓住段某丁的手扶着他,段某丁坐在地上,头向地上低着,我就过去问是怎么回事,欧阳某丁告诉我,段某丁和“大大”(欧阳某甲)吵了架,其它的情况没有讲。过了五分钟左右,欧阳某丁讲段某丁不行了,欧阳某丁和何某乙又抬着段某丁到烟农休息站前面并找来几个麻袋垫在地上,让段某丁躺在上面。旁边的人纷纷拿出手机打电话报警和急救电话,过了二十多分钟,欧阳某己喊来一辆面的车把段某丁接走了,后来过了二十多分钟左右,欧阳某己打电话告诉我,段某丁已经死亡。(2)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4日下午3点多的样子,当时段某丁和夏某甲一起在清水桥烟草站收购点卖烤烟。抬烤烟的夏某乙、欧阳某丙在帮夏某甲抬烟卖时,误把段某丁的烤烟当夏某甲的烤烟抬起过了磅。因为这个事情段某丁当时就发了脾气骂了娘。后来夏某乙、欧阳某丙看到了就主动向段某丁道歉,后来我们收完夏某甲的烟就休息一下准备接着收烟,段某丁等烟农就都到收烟点朝北边的门前休息。刚休息没两分钟我就听见段某丁不知因什么原因又和欧阳某丙的弟弟欧阳某甲发生口角,后来两个人一起相互走近,接着两个人都用手相互推搡起来,而当时欧阳某丙也站在两个人中间劝阻两个人不要冲突,但当时我看到欧阳某丙根本拦不住,后来我看到双方推搡往厕所方向去,之后听见有人在喊打起来了,我正好看见欧阳某丁搂着段某丁,段某丁双脚发软,整个人开始往地上倒起下。(3)证人欧阳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4日下午4点多钟,在清水桥镇烟草站里面收购点,清水桥镇段家村的段某丁把自己的三筐烤烟放在了田伟村夏某甲的烤烟旁边了,我就误以为是夏某甲的烤烟,就把段某丁的那三筐烟当成夏某甲的烤烟过称了。后来,段某丁发现少了三筐烤烟后,就开始骂人,我知道后,就向他解释清楚,而且他也把他那三筐烟找回来了。后来,段某丁蹲在收购点铁门口水龙头旁边,我又过去和他讲了两句好话,段某丁又讲:“如果是你的烟被拖进去卖掉了,你会怎么样?”这时,站在铁门里面的“大大”(欧阳某甲)听见了,就对着段某丁讲:“如果我过称的时候,你把烟放在我的烟里面了,我才不给你啊!”随后,段某丁就和“大大”吵了起来,“大大”就从铁门里面往段某丁这边走过来,段某丁也起身走向“大大”。“大大”和段某丁两人走近后,就相互用手推了对方胸口、肩膀部位,“大大”用手推了段某丁,段某丁也用手推了“大大”。我看见“大大”和段某丁在用手相互推对方了,就赶紧上前站在他们两人中间,一只手推一个人把他们两人分开了。我站在中间把“大大”和段某丁分开后,他们两人都还蛮爆,都捏着拳头打向对方,但因为我站在中间分开他们两人了,就都没有打到对方。后面,晓塘铺的欧阳某丁过来了,从侧边抱住段某丁,扯开他了,我也就抱住“大大”把他往后推,就没有再打了。后来,我看见欧阳某丁抱着段某丁往后走的时候,段某丁就慢慢蹲下去了,我还以为他肚子不舒服。再后来,我看见段某丁就靠在欧阳某丁大腿边,最后被一部面的车接到医院里去了。同时还证实,当天打架的时候,我一直在场拦住欧阳某甲和段某丁,不让他们打架,欧阳某戊在仓库后门外面坐着没有动,欧阳某戊也没有劝架。(4)证人欧阳某戊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4日下午15时30分许,当时我在自己家里折烟叶,接到成某甲的电话,他要我去烟草站,做下欧阳某甲的工作。我到了烟草站过磅处后发现还没有开秤,欧阳某甲也没有卖烟,就出来在烟草站的坪子上与邓某甲、欧阳先标聊天。过了20分钟左右,我就听到过磅处有人在吵架,段某丁就在用方言骂人屌娘;欧阳某丙在向段某丁道歉,欧阳某甲也在旁边和段某丁讲,事情算了,要段某丁不要再骂人了,段某丁就没有做声和他老婆走开了。大约过了10分钟的样子,我又听到仓库里面有人吵架,转过身就看见欧阳某甲和段某丁两人正在吵架,扭打在一起,旁边的人看到两人打起来就帮忙去栏架,欧阳某丙就从欧阳某甲身后将欧阳某甲抱住拉开,欧阳某丁就从段某丁身后将段某丁抱住拉开,就这样将欧阳某甲和段某丁两人分开了。过了大约2分钟的样子,段某丁浑身无力的往地上蹲了下去,当时欧阳某丁还以为段某丁喝醉了,就把段某丁放下,让他躺下,自己去仓库里面拿麻袋子,何某乙看见段某丁躺在地上就把段某丁扶起来让段某丁坐在地上,欧阳某丁拿完麻袋回来和何某乙一起把段某丁抬到烟农休息室前面,让段某丁躺在麻袋上。当时我用何某丙老婆的手机打过120。当时就是欧阳某甲和段某丁打架,没有其他人参与打架,后来欧阳某丙拦住欧阳某甲,不让欧阳某甲和段某丁继续打架,欧阳某丙和段某丁没有肢体接触。(5)证人欧阳某庚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4日15时许,当时我在我们烟草站门卫室里休息。当我休息起来后,看到我们烟草站内的烟农休息点有很多人围在那里,后来我走到烟农休息点一看,发现我认识的清水桥段家村的段某丁双脚跪在地上,头低着,脸发白,另外还有两个人扶着段某丁。当时我看到这个情况还以为是段某丁喝醉了酒。后来段某丁的老婆来了并喊是谁打的,看到这个情况,我走到段某丁的边上,喊扶着段某丁的两个人一起,以及另一个人把段某丁抬到了荫地方,段某丁已经没有气了,整个脸发青,两眼翻白。后来有人叫来车子送段某丁去了医院,我也就没管了。(6)证人欧阳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4日15时许,当时我正在我们烟草站的烤烟收购点内的扎包机器边负责为烟草站收购的烤烟打包扎好。就在为收的烤烟扎包时,我听见我们收烤烟过磅的地方发生了争吵。我听到吵闹声后看了下,是一个姓段的烟农在和人吵架,具体姓段和谁吵我也不清楚,后面我就没管这个事情了。等我继续扎包有二、三分钟的样子,我突然听见我们扎包的人里有人在喊:“打起来了,打起来了。”听到有人这么喊,我就讲看看发生了什么事情。等我从扎包的地方走到收烟点北边的大门一看,我正好看见“大大”(欧阳某甲)用右手一拳头就打了姓段男子的腹部位置,姓段的被打着一拳应该有那么重,当时姓段的被打得还退了一步。接着姓段的男子还往“大大”身边冲,也准备打“大大”。看到这个情况后,我从门口跑到两个人的中间,面朝姓段的伸开双手把两个人拦开了。我拦开后“大大”就没有打架了,而姓段的还要想推开我按起去打姓欧阳的男子。这时我就劝姓段的男子:“老弟,莫打了。”刚讲完话,突然姓段的男子双脚一下就跪在了地上,也晓不得发生了什么事情。看到这个情况我赶紧用手抱住他的身体问:“老弟,你搞什么事情?”但这时姓段的讲不出话了,我抱着他的时候感觉他一身发软往地上缩起下。就在我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情的时候,同我一起扎烟的何某乙也赶了过来,后来我听周边有围观群众出主意喊让段某丁躺下,于是我就放开了姓段的,让何某乙等人先扶着他,我就去找了两个麻布袋子铺在一个荫凉的地方,接着和何某乙等人一起把姓段的放在上面休息。等我们把姓段的放在地上后,我发现姓段的男子已经脸色发青,双眼翻白,嘴巴还有点像口水一样的白泡子在冒起出。看到这个样子,我就知道这个姓段的可能有那么严重了。同时我还看到烟草站食堂的欧阳师傅也来帮忙给姓段的按胸口。这个时候,我看到“大大”和他哥哥“老五”(欧阳某丙)两个人还在站收烟点的北门边,于是我赶紧找到他们两个人对他们讲:“你们两人还不走啊,等他们喊人来了又打起架不好。”听我这么讲了之后,“大大”还不肯走的。这个时候“老五”就劝“大大”,喊他先回避下。后来“大大”在我们的劝说下就开起摩托车准备先走。在走的时候,“老五”害怕“大大”在走的时候被人拦住打,所以当时“老五”就要我也坐上“大大”的摩托车,帮忙把“大大”送出去。后来我就把“大大”送到清水桥二群酒家门口。后来我就叫和我一起扎包的刘柳梅开摩托车接回了烟草站。等我回到烟草站后,看到还有很多人围着姓段的,我再看了下姓段的他没得气出估计已经死了。(7)证人段某甲(被害人段某丁之妻)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4日下午15时许,我和段某丁两个在清水桥烟草站仓库内卖烤烟,我老公段某丁就从仓库选烟区背了两筐烤烟到过磅区打算上称称重,在背第三筐烤烟到过磅区的时候,就发现之前背的两筐烤烟不见了,就四处找,就在仓库库内找到了这两筐烤烟,把这两筐烤烟找出来后,返回来发现背过去的第三筐烤烟又不见了。我老公段某丁心里也不舒服了,就在那里骂人,这时候平田村的欧阳某丙听到了就过来讲:“烤烟是我拿的,烟已经找到了,你想怎么样?”段某丁就讲:“今天我的烟是找到了,如果找不到了,你会承认是你拖的啊。”后来我就站在旁边讲:“欧阳某丙,今天烟找到了,算了,你也不讲多了,讲多了伤感情。”欧阳某丙和段某丁都没有作声了。我看事情平息了就到选烟区看自己的烟去了,过了大概五分钟,我在选烟区转头就看到仓库出货的大门口站着蛮多人,我就跑着往出货大门去,跑过去就看见段某丁脸色苍白,眼睛翻白,讲话也讲不出来,脖子上有一处紫红色印痕。而欧阳某丁和何某乙两个人就搀扶着段某丁的两只手臂,不让段某丁倒下去。后来我跪着他们三兄弟讲要他们快救我老公,他们可能也吓住了,脸色苍白,后来我看见我老公段某丁已经没气了,烟草站的食堂师傅欧阳某庚就帮段某丁按压胸部,按了十多分钟但段某丁没有反应,之后我又帮段某丁做人工呼吸,又做了有十多分钟,但段某丁也没有反应,后来我妹夫欧阳某己过来,我就喊他开着车把段某丁送到柏家坪医院,到医院做了心电图,医生讲没救了,人已经死了。(8)证人何某乙的证言,证实今天下午3点多钟的样子,我当时看到段某丁一身软的倒了下去,欧阳某丁就在搂他,我就过去和欧阳某丁一起在搂他。段某丁今天下午与“老五”、“老六”的一个亲弟兄争吵了几句,其他的没有看到与别人争吵了。(9)证人夏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4日15时许,当时我一个人正在烟草站内准备搬我的烟叶给质检员胡某乙检查,我一个人忙不过来就喊“老六“(欧阳某丙)帮忙,我们刚好搬完十框的样子,段某丁就背着一筐烟过来骂人,讲他三筐烟不见了,我估计是我们抬烟时搞错了,于是我就劝段某丁先不要骂人,但段某丁不听我们的劝告,一直在骂人。“老六”承认是他搬的,也向段某丁承认错误,但段某丁还是在不停的骂人,接着段某丁在已检查完的烟里找出他的三筐烟放在旁边往外面走,边走边骂,这时“老六”喊我开我的三轮车帮他“弟弟”(欧阳某甲)拖四筐烟过来,于是我出去开起我的三轮车等我把我们的三轮车车厢整理清楚再开到收烟点门口时,我看见段某丁半跪在地上,后来段某丁的老婆赶来,把段某丁带走送到医院去了,后面听说段某丁死亡了。当天段某丁喝了酒,估计喝的有点多,浑身酒味,讲话也冲。当天就是因为搬错烟的事,段某丁一直在骂人,“老六”承认并向段某丁道歉后,段某丁还一直不停的骂,但他们两人没有动手,没有肢体接触,后面的情况我不清楚。(10)证人成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4日下午16时许,欧阳某甲在烟草站称烟,何家的段某丁就子把自己的烟拿到称边,欧阳某丙也没注意,就把段某丁的烟拿到称刮了。段某丁晓得了就讲:“我的烤烟被你们称了呢。”说完就骂了几句娘,欧阳某丙听到了就和段某丁吵了起来,就讲:“算了,搞错了,就拿出来,讲那么多干什么。”我听到后就跟段某丁讲:“烟拿错了,退给你就是了,讲那么多干什么。”就没有吵了,段某丁就出了扎烟房了,过了十多分钟,我在扎烟房就听到外面有人吵架,我就出了扎烟房,就看见欧阳某甲在和段某丁吵,欧阳某甲冲上去要打段某丁,段某丁就往后退,欧阳某丙就拖着欧阳某甲的手,我见要打架,就上去拖住欧阳某甲手,拖起往仓库方向走,等我拖开后,转身看见段某丁已经跪在地上,头低垂着,我看见何某乙在那里喊段某丁“老表,老表。”段某丁没反应。邓某甲就从仓库里那里两个麻袋,我和何某乙、欧阳某丁、还有一个西柏村的四个人把段某丁抬到烟草站门口的地上。(11)证人欧阳某乙的证言,证实昨天下午3点多钟的样子,当时我正在我们烟草站收购点过磅收烤烟。我在收烤烟的时候刚好在跟清水桥田伟村的夏某甲在过磅收烟,这个时候我就听见排队在夏某甲后面的段某丁在对着夏某甲喊:“我的烟找不到了,你们是不是哪个把我的烟拿去过磅了。”夏某甲听到后知道他可能拿错烟过磅,所以他就对段某丁讲,你自己去找找哪筐是你的烟,要是过错了磅把它找出来就可以了。后来段某丁自己在过磅的烟筐地方找了两筐烟出来,之后烟找到了我就继续帮夏某甲过好磅,把夏某甲卖的烟打好票据,中途也没有发生争吵打斗一类的事情。等我帮夏某甲的烟搞好后,段某丁也没有找我过磅,就站在我收烟的边上讲:“这筐烟找到了,那筐又不在了。”而夏某甲等人就在一起劝解段某丁,讲烟没有丢找回来就好了。后来双方也没有争吵,所以当时我就先离开了过磅的地方回到我的宿舍里面去了。等我回到宿舍大概4、5分钟的样子,我正准备返回到过磅的地方时,我看到欧阳某丁、何某乙两个人在烟农休息站的场所的操场上正扶着段某丁,而段某丁双腿跪在地上,低着头,整个人没什么反应,接着欧阳某丁、何某乙在喊把段某丁抬到荫地方去休息下。后面我就没有管,直到过了20多分钟的样子我看到段某丁的外家妹夫“三鳖”开了部车把段某丁送医院去了。我只是听说我不认识的烟农讲欧阳某甲与段某丁打了架子。当时夏某甲的烟过磅的时候,就是欧阳某甲的一个兄弟帮助夏某甲抬烟抬错了段某丁的烟。当时段某丁找到烟后,我还听到欧阳某甲的一个兄弟在讲:“烟找到了就算了,不要讲了。”同时还证明我们的监控是县局、市局直接控制的,我们站内只负责开机、关机,根本没有条件操作监控视频,都进不了操作程序,谈不上有人去删除视频资料。平时这个监控电脑我和周淼去开机的比较多,9月24日那天两个人可能事情多忘记开机了。(12)证人夏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24日下午3点多钟,当时我在清水桥收烟站抬烟,最先是欧阳某甲的烟过磅的,接着是夏某甲的烟过磅。就在夏某甲的烟过磅时,我就听到段某丁在喊:“我的烟哪个抬走了?”当时过磅的工作人员欧阳某乙听到过磅拿错了烟,于是就停磅让段某丁先去找烟。后来段某丁就在已经过了磅的烟找到了自己的。找到烟后,段某丁就把他的烟又过磅准备出去,就在这时我听见段某丁在大骂:“屌起你老母亲,想偷我的烟去过磅。”骂起很难听。听到段某丁在骂人,我和欧阳某丙、夏某甲三个抬烟的就对段某丁讲好话,喊段某丁找到烟就算了,不要骂人了。而欧阳某丙还特别对段某丁讲:“都是好弟好兄,不要骂了,改天请你喝餐酒。”但段某丁肯定是中饭是喝醉了,还在骂野话,骂的很难听,欧阳某甲认为他哥哥欧阳某丙是抬烟的,现在抬错了段某丁的烟,肯定是在骂欧阳某丙。所以欧阳某甲当时就与段某丁对骂了起来。两人相互对骂了两句就没做声,之后两人就往过磅的门外走了出去。等了有10把分钟的样子,突然我就听见有烟农讲外面吵起来了。听到这情况后,我就到外面看了下,我看到欧阳某甲又和段某丁吵起架子来了,不过我出去时欧阳某丙拉着欧阳某甲喊欧阳某甲不要吵了,而欧阳某丁正拉着段某丁让他不要吵了。看了之后我就又去抬烟什么都没管了。直到我抬完烟后,我才听到欧阳某甲和段某丁打了架子,段某丁被送到医院去了,后面的事我就不清楚了。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实我叫欧阳某甲,绰号“大大”,2014年9月24日15时许,我在清水桥烟草站卖完烤烟,我哥哥欧阳某丙在烟草站做事负责抬烟,他就把放在称边段某丁的烤烟当成夏某甲的烤烟拿上了称,段某丁发现自己的烤烟少了几筐,就四处找,结果发现自己的烤烟被拿到称上当成夏某甲的烤烟卖了,就在那里骂人,我哥哥欧阳某丙就跟段某丁讲好话,并且把段某丁的烤烟找了回来。但段某丁站在烟草站仓库门口外还在骂人,我就想过去调解这个事情,段某丁听我冲了他几句,就起高声跟我吵了起来,当时我是走起烟草站仓库大门,段某丁是在仓库门外朝向我的,后来我们就相互走拢,我就用手推段某丁,段某丁也用手推我,都是抓住对方的手推的,这时候,旁边的人看见我俩搞起来了就过来扯,当时段某丁被扯起身体朝烟草站大门方向,头也刚好转向烟草站大门方向,我就挣脱冲上去直接用右手一拳头打在了段某丁的头部右侧,打了一拳头后,我就被我哥哥欧阳某丙扯开了,段某丁也被人扯开了,我打了段某丁之后就开着摩托车拖着剩下的烟草回家了,过了半个多小时,我哥哥欧阳某丙就打电话给我讲段某丁死了,我就到清水桥派出所自首了。就是因为我哥哥欧阳某丙搬错了烤烟,段某丁就在那里骂人,我听到他在骂我哥哥心里不舒服才跟段某丁争吵起来进而打起架子来的。我打了段某丁一拳。其他的人都是在旁边扯架或者劝架的。我就记得是我哥哥欧阳某丙,扯段某丁的人我就没有注意。同时还供述第一拳我打在段某丁的左边胸口位置,因为当时是与段某丁面对面站着的。后面欧阳某丙拖住我的左手,我又向段某丁打了一拳,这一拳我的右手也是握拳向后往前冲了一拳,我打去时,当时我看见对面的段某丁偏了下脑壳,当时我就打在了段某丁的靠左边的颈部位置,打中的时候我感觉有点软。其他的就没有了。问:(为什么之前公安机关问你话时,你说你是打了段某丁一拳)?我确实一下没记起来,我晓得段某丁死后整个人都昏昏沉沉,哪有心思想我打了他几下。问:之前你为什么讲你打了一拳在段某丁的右边头部?我只是认为我右手打了一拳,肯定是打了段某丁的右边,后我仔细回忆,当时段某丁是与我面对面,我打他时他也是下意识的偏了一下头部,所以我觉得我应该打中的是他的左边。而且他偏了一下头,所以我看到的是打在他左边颈部位置。2014年9月24日下午15时左右,因为我哥哥欧阳某丙把段某丁的烤烟拿到称上过磅了,段某丁就怪我哥哥跟他吵了起来,我听到后就跟段某丁吵了起来,争吵时我俩越走越近,我就伸手指着段某丁讲:“你这么搞,我们就搞两下。刚讲完,段某丁就冲上来要跟我搞架,我就一拳头打中段某丁胸口左边,段某丁被我打了一拳后就上前用双手掐我的脖子,我就用手把段某丁的双手扯开,这时候欧阳某丙就从仓库出来,从后面扯住我的左手,就在欧阳某丙扯我左手的时候,我伸出右手直接一拳头就打在了段某丁左脸颊靠颈部的位置,我一开始朝段某丁的胸口部位打了一拳头之后又朝段某丁的左颈部打了一拳头,就打了段某丁两下。4、鉴定意见(1)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10月14日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段某丁尸检提取的脏器病理检验脑底部血管畸形破裂出血,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系统积血,脑水肿,小脑扁桃体疝;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左前降支管腔Ⅳ级狭窄;左肺小灶性出血;肝包膜下灶性出血,肝细胞水肿变形;胰腺自溶。(2)宁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2014年10月26日出具该所在2014年9月24日受理的欧阳某甲故意伤害案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检人段某丁系脑底部血管畸形处破裂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扁桃体疝而死亡。左颈部、胸部、左上肢的外伤为诱因。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14年9月24日在见证人欧阳显辉、欧阳某乙的见证下,宁远县公安局侦查员欧某、黄某庆等对宁远县清水桥烟草站内进行了现场勘查,现场位于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清水桥镇烟草站内的水泥坪上,水泥坪南北宽21米,受害人段某丁倒地处在办公楼与烟叶仓库之间的水泥坪上,该处距离烟叶仓库13.05米,距离烟草站大门77.16米。并附现场勘验制图1张,照相6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被抚养人的身份证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州市烟草站提供的夏光从、欧阳某丙、夏某甲的调查笔录,夏某丙要求公司不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声明,永州市方源外包服务有限公司通知夏某丙工伤保险告知函。夏某丙与永州市方源外包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永州市方源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声明欧阳某丙未与烟草公司形成任何劳动关系或委托、代理、代表或其它合作关系的声明书,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宁远县分公司与永州市方源外包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烟叶收购期间清水桥烟叶收购站人员花名册等证据。宁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被告人欧阳某甲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是被告人欧阳某甲的行为直接导致,两者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来处罚,应适用第一款之规定,被害人在该起事故中有一定的起因过错,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双方互相推搡,在推搡中,被告人用拳头打了被害人的胸部、左颈部各一拳,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导致被害人死亡,虽然被害人系因脑底部血管畸形处破裂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扁桃体疝而死亡,但被告人致被害人外伤是诱因,因此,死亡结果与伤害行为存在着内在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在本案中是被告人的胞兄欧阳某丙先错拿被害人段某丁的三筐烟过称,虽然欧阳某丙向段某丁道了歉,但被告人欧阳某甲上前搭话,语气高声,从而又发生争执、推搡,还向被害人的胸部、左颈各击一拳,被害人不存在起因过错责任。综上,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欧阳某甲的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案发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在庭审中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民事赔偿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相关规定,本案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包括丧葬费21,946.5元,但处理事故安葬人员的误工费以及交通费酌情给付8053.5元,合计损失为30,000元。由被告人欧阳某甲承担赔偿责任。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州市烟草公司在事发当日烟农在烟草站卖烟叶发生争执、打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被告人欧阳某甲的家属已将30,000元赔偿款交付了清水桥镇政府,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永州市烟草公司已无补充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二被告人赔偿因死者段某丁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之诉请,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据此,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欧阳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由被告人欧阳某甲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段某甲、何某甲、段某乙、段某丙因被害人段某丁死亡的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元。(此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予以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人诉讼请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甲、何某甲、段某乙、段某丙不服,提出上诉,要求判令被告人欧阳某甲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公司连带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768,745元。原审被告人欧阳某甲不服,提出上诉称:1、上诉人的伤害行为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只是诱发因素,被害人死亡主要是源于其体内自身疾病。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三年以下处刑。3、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4、上诉人属于自首,当庭认罪,并尽自己最大的能力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二审审理过程中,在宁远县清水桥镇政府的参与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甲、何某甲、段某乙、段某丙与被告人欧阳某甲的亲属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告人欧阳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段某丁死亡的安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8万元,协议签订当日被告方交纳宁远县人民法院账户,死者家属先支取5万元,于10月18日将尸体火化安葬,殡仪馆费用家属不承担。二、由政府及相关部门救助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4万元,此款及余款共计37万元待段某丁安葬后10日到宁远县人民法院领取。被害人家属出具刑事谅解书。三、原、被告双方不因此事再上访闹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甲、何某甲、段某乙、段某丙向本院出具刑事谅解书,请求本院对被告人欧阳某甲减轻处罚,完全服从本院的判决,并保证不信访、上访。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余事实和证据与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欧阳某甲在与被害人段某丁的推搡过程中,对被害人段某丁所实施的殴打行为仅造成被害人胸部及左臂几处皮肤擦伤,这种行为通常不会造成被害人伤亡结果的发生,且上诉人欧阳某甲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并没有认识到被害人患有脑底部血管畸形症,会造成被害人段某丁因脑底部血管畸形处破裂而死亡的后果,也并不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因此,对上诉人欧阳某甲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但上诉人欧阳某甲用拳头主要击打的是被害人段某丁胸部和颈部,其主观上应当预见到上述行为有给被害人段某丁造成严重损害甚至死亡的危险性,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主观上存在过失,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欧阳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成立,原判认定上诉人欧阳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定性有误。上诉人欧阳某甲提出“上诉人的伤害行为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只是诱发因素,被害人死亡主要是源于其体内自身疾病;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三年以下处刑”的上诉理由,因其提出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理由不能成立,该上诉理由部分予以采纳。上诉人案发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段某丁在本案的引起上亦有一定的过错,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欧阳某甲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欧阳某甲提出“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上诉人属于自首,当庭认罪,并尽自己最大的能力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通过调解解决,本院将另行制作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宁远县人民法院(2015)宁法刑初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欧阳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国贤审 判 员  杨世清代理审判员  胡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军华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