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东执字第0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仁金与被执行人刘仁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仁金,刘仁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东执字第00021-1号申请执行人刘仁金。被执行人刘仁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仁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仁全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付刘仁金损失630116.48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交纳本案受理费3600元及执行费9000元的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华人民陪审员 邱 波人民陪审员 李襄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