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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民调确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洪祖荫、洪祖德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祖荫,洪祖德,洪祖连,洪祖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调确字第21号申请人洪祖荫(曾用名洪祖蔭)。申请人洪祖德。申请人洪祖连。申请人洪祖绵。申请人洪祖荫、洪祖德、洪祖连、洪祖绵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习琴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洪广治(已于2000年9月6日病故)与蔡凤英(已于1992年10月21日病故)婚后生有两子两女,即洪祖荫、洪祖德、洪祖连、洪祖绵。洪广治生前名下有一处房产,座落于泰州市海陵区陵园路xx弄xx幢xx室,1996年6月25日领取泰州市土地管理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泰州国用(00)字第013-27号),1996年6月30日领取了泰州市房产管理处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泰房证(96)字第405220号,建筑面积为44.98平方米。2015年10月26日,申请人洪祖荫、洪祖德、洪祖连、洪祖绵经泰州市海陵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申请人申请人洪祖荫、洪祖德、洪祖连自愿放弃对洪广治名下的位于泰州市海陵区陵区路xx弄xx室房屋的继承权,该处房屋确定由洪祖绵一人继承,房屋产权归洪祖绵一人所有;二、洪祖绵可自行至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三、余无争议。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龚习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