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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少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文某、张某甲与袁某、张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少民初字第448号原告文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张某甲,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深圳市宝安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子昱,广东深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张某乙,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文某、张某甲诉被告袁某、张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张某甲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张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文某、张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毓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