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少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文某、张某甲与袁某、张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少民初字第448号原告文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张某甲,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深圳市宝安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子昱,广东深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张某乙,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文某、张某甲诉被告袁某、张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张某甲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张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文某、张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毓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