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徐某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577号原告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下协议离婚,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陈 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广泽?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不再制作书面裁定书,听清了吗?:听清了。?看笔录、签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