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一初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洪顺诉被告周玉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顺,周玉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01317号原告:刘洪顺。被告:周玉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顺诉被告周玉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需补交诉讼费,原告经本院通知限期补交诉讼费后,逾期未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取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为125元,余下125元退还原告。审判长 关 玲审判员 谭艳艳审判员 曹 玥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璇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