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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民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金水与章国珍、戴宇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水,章国珍,戴宇杰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周金水。被告章国珍。被告戴宇杰。本院受理原告周金水诉被告章国珍、戴宇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周金水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周金水负担。审判员  倪晓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佳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