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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3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方妙华与上海顾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妙华,上海顾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3696号申请执行人方妙华,女,192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上海顾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方春儿、方妙华与被告上海顾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妙华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顾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将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过户至方春儿、方妙华名下。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中,申请人以与其他权利人就系争房屋归属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本院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现因申请人以与其他权利人就系争房屋归属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本院暂缓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自行过户不能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爱忠审 判 员  徐 颖代理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夏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