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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邱明桃与被执行人杜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潘长候,男,1968年5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皓,男,1972年9月29日生,汉族。申请人邱明桃与被执行人杜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院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六民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去向不明。经本院查询,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也未能提供相关线索,故建议本案终结本次执���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也未能提供相关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7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德建执行员  郑世平执行员  孟宪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晓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