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二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毕艳菊与被告纪铁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二初字第00362号原告毕某被告纪某原告毕某与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毕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某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毕某承担。审判员 刘汉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