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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二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毕艳菊与被告纪铁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二初字第00362号原告毕某被告纪某原告毕某与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毕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某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毕某承担。审判员  刘汉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