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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二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滑县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汉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张汉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二初字第321号原告滑县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国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汉纪,男,1965年2月26日生。原告滑县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汉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滑县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张汉纪的送达地址找不到被告张汉纪,无法向被告张汉纪送达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滑县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滑县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艳丽审 判 员  景素贞代理审判员  李志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