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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彭太金诉江油科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太金,江油科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708号原告彭太金委托代理人赵龙被告江油科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冷通福委托代理人牛娜委托代理人周玉纯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太金诉被告江油科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太金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太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太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彭太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蔡荣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同磊 更多数据: